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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由溧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王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万元。
李某(化姓)从事干货销售生意。2021年3月,她在一次供货会上认识王某(化姓),并得知其有购买假酒的渠道。为了牟取更大利润,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李某陆续通过王某以三百多元一瓶的低价购入“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的假酒52箱,后以正常市场价售出,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获利三万七千余元。2022年3月,有消费者从李某处购买白酒后,发现酒的品质有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品牌方鉴定,李某销售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李某和王某到案后对自己销售假冒白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3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移送溧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任晓敏介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假酒不仅违反,而且危害公众健康,广大市民需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酒类产品。司法机关也将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制假卖假等犯罪行为,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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