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商标典型案例。该案是全国首例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案件。
该案中,原告南京某公司于早年至今经营的“某贝驾考”网站及多款名为“某贝”或“某贝驾考”的手机软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4年,上海某公司提交了“某贝”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西安某科技公司从上海某公司处受让了“某贝”商标,并授权所持股的西安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西安某公司随后上线了与南京某公司同名的“某贝驾考”手机软件。当年4月,西安某公司在多个手机应用商店投诉南京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平台下架相关手机软件,并发函提出欲收购南京某公司股权。经审理,法院二审判令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贝”字样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贝”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并非恶意抢注行为的始作俑者上海某公司,而是正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西安某科技公司和西安某公司。
本案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以恶意抢注商标为手段进行的恶性竞争行为,相关行为人跨越苏陕沪三省(市),反映出恶意抢注现象在新技术新业态条件下的持续渗透。
为此,本案在二审期间重点审查了受让人是否明知在先商标以及商标被抢注的事实,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是否造成了实际混淆等焦点问题,从而较好平衡了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权益人保护要求与善意受让者的合法利益保护需求,未注册商标保护与注册商标制度之间的关系,突出了受让人“明知”“恶意”的要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道德,保护正常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人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