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某申请注册包括“鑫曼联”“曼联”“皇马”“奥巴马”等在内的10余件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鑫曼联”商标由周某于200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会计、寻找赞助等第35类服务上。2010年11月20日注册成功。
这枚“鑫曼联”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知名的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其在国内球迷中的简称就是“曼联”。
而英国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也在国内针对“曼联”以及英文“MANCHESTER UNITED”注册了多枚商标进行保护。
面对“鑫曼联”的出现,英国曼彻斯特公司对这枚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周某系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与在先核准注册的“曼联”与“MANCHESTER UNITED”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但商标局、商评委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
“不当手段取得注册”
英国曼彻斯特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次诉讼中,英国曼彻斯特公司搜集了周某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及“曼联”“皇马”“奥巴马”等10余件商标作为证据提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申请注册了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10余件商标,这一行为明显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属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
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显属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与周某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
遏制恶意注册将是2018商标局的主要工作
在案件中,法院查明涉案周某申请注册了“曼联”“皇马”“MAINLANE”“鑫曼联”“奥巴马”等10余件商标,其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不具真实使用意图,而是囤积商标、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