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贴牌加工工厂容易构成商标侵权
近年来,发生郭不少宗贴牌加工工厂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通过研究相关法院的判决可以发现,法院在分析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对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时,主要从以下三点展开评价:第一,国内生产商与国外注册商标持有人之间是否为严格意义上的“贴牌加工”合同;第二,贴牌加工中的商标贴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第三,商标侵权的成立是否一定需要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为构成要件。
支持贴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法院,通常会认定商标贴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这些法院认为,商标贴附行为是一种生产过程中的客观行为,在商品上贴附商标就是为了区分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比如,其中的典型案例包括江苏省高院做出的“东风”案判决书。虽然,该判决最终被最高院推翻,但其中关于商标使用的解释很具有代表性:“商标使用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只要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标注使用了商标,就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应当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常佳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柴公司相同的商标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常佳公司生产的柴油机商品在不在中国市场销售,会不会造成中国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并不是认定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再如浙江省高院在“斯皮度控股公司与温州路加贸易有限公司、科纳森光学产品贸易和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提出:“商标使用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不应因为使用人的不同或处于不同的生产、流通环节而作不同的评价。在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中,作为生产环节的贴牌行为系典型的将商标用于商品上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可以据此归纳出支持贴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观点如下:首先,评价商标使用行为时,应将其与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相区分,仅仅对商标贴附行为进行评价;其次,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并不以其投放市场为要件;最后,定牌加工中将商标贴附在商品上的行为本身即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为工业生产中的商标贴附并非为了美观或其他装饰作用,更不是为了起到实质影响商品质量的作用,而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