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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四川,有一家野马汽车,早在1986年便已经注册了“野马”商标。而远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也有一个叫“野马”(英文名Mustang)的汽车品牌,如同耐克乔丹跟中国乔丹一般,他们也打起了官司。2016年2月份,两家公司终因品牌“重名”而对簿公堂。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16年初,以涉嫌商标侵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福特汽车( 中国)有限公司旗下跑车Mustang的中文名与其品牌重名,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其在1986年已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个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到2000年以后,美国福特汽车公 司也在国内申请注册“福特野马”商标。围绕“野马”商标,两家公司最终对簿公堂。 而就在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胜诉并获赔100万元。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特中国公司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这意味着,福特旗下跑车“Mustang”将不能再使用中文“野马”品牌。未来是否有新中文名还不得而知。 这对于很多福特野马粉丝来说,心里可能有些不悦,因为内心深处一直有一匹野马在奔跑。但法律就是法律,“福特野马”的注册时间明显晚于“四川野马”。按照中国的商标注册时间来看,四川野马在1986年就已经注册,而福特野马的注册时间则是2006年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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