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买“名牌”成为人们追求时尚的一种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人们从众的消费心理,想要通过销售假冒商品获取暴利。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3年至2024年期间,范某以每块38元至50元价格购进906块假冒品牌手表,在多地以公司破产、急需路费回家等为由,低价向他人销售。
2024年5月,范某携带110块假冒品牌手表,欲乘车前往别处进行销售,被火车站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这些手表均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业权的商品。
2025年5月,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公诉。经查证,范某共计销售假冒品牌手表818块,销售额为6.74万元,违法所得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明知其所售手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6.74万元,违法所得2.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2025年7月4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严重侵犯品牌所有者的知识产权,损害其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企图通过制假售假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看待“名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