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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京东、淘宝平台销售侵权产品长达8年之久,涉案金额超2300万元。松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附带不正当竞争案,最终判决被告及其参与的两家公司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余万元。
      被告项某某自2013年起,陆续与他人成立甲、乙两家公司,委托丙公司进行代加工后,分别通过两家网店出售“梅某”地插插座等产品。自2017开始,两家网店的店铺名称、宣传页面中多处使用“梅某”中文字样。自2020年开始,甲乙两家公司的销售金额累计超过2300万元。此外,项某某又在2020年与乙公司设立丁公司,并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梅某”商标。 
      实际上,“梅某”商标是享有全球知名度的某德国知名电器公司通过并购m公司取得,后由其全资子公司s公司在2003年5月依法注册取得,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配电箱(电)、断路器等。 
      项某某和两家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具有分线器、分线盒功能的地插,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不同商品,两家公司在店铺名称及产品介绍中使用“梅某”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三名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梅某”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两家公司对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侵权商品和权利商品构成类似商品。项某某与两家公司作为电子电气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梅某”商标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但仍以销售侵权产品为其主营业务,可认定其属于以侵权为业的情形。项某某还与乙公司作为股东设立丁公司,以丁公司名义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梅某’商标,主观上存在利用商标注册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性。 
      此外,早在2017年,被告就在京东、淘宝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侵权产品,且在本案诉讼阶段仍在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可见被告主观上存在利用商标注册攀附涉案商标知名权的故意,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主观恶意较大,且销售获利巨大,情节较为严重。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承担惩罚性赔偿。除此外,被告在京东、淘宝店铺销售被侵权产品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来源:上观号作者:上海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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