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宜黄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销售盗版书籍金额达25万余元,民转刑!
盗版图书因制作简单、成本低廉而售价便宜、销路广泛,其高额利润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达到定罪量刑标准,必须依法严厉查处,让那些企图不劳而获、恶意窃取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情回顾
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系第8566196号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准类别包括图书等商品项目。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资溪县某某图书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中所销售的图书涉嫌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向拼多多平台调取被告销售数据。经查明,被告资溪县某某图书店所开设的网络店铺销售涉案侵权书籍交易成功金额为25829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资溪县某某图书店在拼多多平台所经营店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的起诉;二、本案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是智慧成果的结晶,作为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切不可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为牟利手段。销售侵权产品以谋取暴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且销售数量越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