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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江西法院】; 
      爱吃槟榔的人注意了 
      你吃的槟榔 
      可能是假的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被告人谢某乙,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方授权情况下,先后在佛山官窑、顺德杏坛、高安八景镇三处设立包装作坊。二人从网上购买假冒品牌的槟榔包装袋,非法包装非正规途径购入的槟榔原籽和单口包装槟榔散籽,再通过某电商平台网店以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进行销售。 
      202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谢某甲老房子内,查获价值约7万元的假冒品牌槟榔以及包装封口机、生产日期小型打码机等。 
      经鉴定,以上槟榔和包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谢某甲非法经营的某电商平台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槟榔金额794629.48元,非法获利20万余元;谢某乙非法经营的某电商平台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槟榔金额达966682.4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查获的侵权产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所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来源:综合万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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