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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7日,熊某注册取得第25138470号“白露塘杀猪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店;流动饮食供应等,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2020年11月13日,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露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精心经营,“白露塘杀猪粉”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1年1月,谭某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经营一家售卖杀猪粉的餐饮店,其店内装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杀猪粉”字样。白露公司经公证取证,证实谭某未经许可在其店内装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杀猪粉”的字样,与白露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及经营店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另查明,在审理阶段,谭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停止经营。 
法院判决 
      苏仙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谭某经营的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杀猪粉”字样的标识,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用于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标识与原告第2513847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案涉店铺已经关闭,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实际履行意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经济赔偿是请求法定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涉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若干元。 
法官说法 
      一碗“白露塘杀猪粉”是郴州人独特的味蕾记忆。对于“白露塘杀猪粉”这一本土品牌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需求,更是品牌长远发展的战略基石。因此,该案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方面,本土品牌应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机制,以法律为盾,以创新为矛,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地方经济和文化注入更多活力。另一方面,该案的判决再一次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只有秉持依法经营理念,尊重知识产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良性的发展。 
      来源:澎湃新闻-郴州苏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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