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过重庆磁器口的人,一定对“陈昌银”麻花有印象。据介绍,陈昌银系“陈昌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麻花、面条等。陈昌银许可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陈昌银”商标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自2004年起,“陈昌银”麻花先后被评为中国磁器口民间美食文化节“名优特奖”、重庆市著名商标等称号。2012年至2015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广告宣传陈昌银麻花,并在重庆、北京等地实际销售了陈麻花产品。
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
重庆市陈麻花公司得知后,遂提起上诉,要求对方停止使用“陳昌江”标志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7.5万元等。
对此,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在抗辩中表示,其使用的是公司调味师陈昌江的姓名并获得其授权。
“陳昌江”是否侵犯了“陈昌银”的商标权?法院审判中认为:自然人有自由使用自己的姓名指示自己、区别于他人的权利,但当某一自然人的姓名被应用到商业领域后,其所具有的伦理符号变成了消费符号,表现出与商标标识完全类似的特性。此时自然人姓名的意义并非是在人格意义上识别个人的符号,而是用于识别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标识,此时姓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使用同样应当遵循使消费者免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上混淆的规则。
法庭认为,基于“陳昌江”标识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考虑到“陈昌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陳昌江”标识的使用时间在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之后,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表明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对其标志进行了商业宣传和投入,以建立起“陳昌江”标识自身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同为重庆本地的麻花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陈昌银”商标的知名度有充分的知晓,其使用“陳昌江”作为商业标识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
此外,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容易误认为“陳昌江”与“陈昌银”有一定的关联性,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法院依法认定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为侵犯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未能合理解释与磁器口陈麻花有何种关联性,判令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使用“磁器口陈麻花”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是一家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相关服务、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代理的专业公司。公司具备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咨询、代理等管理体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资深知识产权代理人队伍,咨询热线:020-8654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