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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网络跨境代购属“委托关系”


        在广州中院披露的案例中,消费者许某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某公司的网络商城购买美国进口某品牌高浓度辅酶Q10软胶囊50瓶,共花费7400元。其后,许某以涉案产品添加了属于药品的辅酶Q10、每日推荐食用量严重超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夸大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城公司退款并赔偿10倍货款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损失。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许某将涉案产品50瓶退还给某商城公司,该公司向许某退还货款7400元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4万元给许某。某商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中许某通过跨境购物电子交易平台选购境外商品,填写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并通过跨境结算软件支付了包括跨境行邮税、跨境运费和商品价款等相关费用后,所购商品从保税区通关并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许某。许某与某商城公司之间是一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某商城公司属于受托人,并非产品销售者。因此,不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近几年代购行业发展迅速,并且出现了各种代购形式,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及行业监管不完善,导致诸多纠纷。不同于线下传统买卖合同中的销售商,网络交易平台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同,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有所差别,所应承担的责任亦随之有轻重之分,需严格区分。

本案中某跨境电商平台出售的是代购服务,而非商品本身,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向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追责,而该跨境电商平台一般并不需要承担销售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二:豪华汽车换玻璃喷漆维修过


         在广州中院披露的案例中,消费者安某在2014年2月22日与广州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安某向广州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某品牌豪华汽车一辆。2014年3月15日安某从广州某汽车有限公司提车。


        2017年1月,安某在4S店维修车辆时,从该品牌全国车辆信息系统查询到涉案车辆曾在2014年2月28日更换后挡风玻璃,在2014年3月10日右前门喷漆(均发生在签约后、提车前)。安某认为广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刻意隐瞒了上述维修事实,经与广州某汽车公司多次沟通协商处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判决原告退还车辆给被告,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车款1058000元及利息;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87435元、后挡风玻璃维修费850元;被告加倍赔偿原告购车款3069000元。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广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向安某支付车辆后挡风玻璃的维修费850元并向其支付赔偿金40万元。安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该案二审法官表示,对于汽车这类大件商品存在轻微瑕疵的,如果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存在轻微瑕疵的汽车主张构成欺诈,并提出整车款三倍赔偿的要求,法庭考虑到车辆喷漆维修为非核心部件的普通维修,不会影响车辆的基本功能和安全性能,也不会影响车辆外观,一般首先考虑按照购销合同的原理予以处理,根据商家的违约行为,结合瑕疵程度、消费者损失、商品价格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或赔偿数额,并适当体现处罚性原则。但对于情节确实恶劣构成欺诈的,也不排除按照消法规定,判令商家予以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被告没有告知原告车辆交付前的维修情况,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综合被告的侵权情节、车辆的价值、对原告的适当补偿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万元。


        广州市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是一家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相关服务、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代理的专业公司。公司具备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咨询、代理等管理体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资深知识产权代理人队伍,咨询热线:020-865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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