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褒扬与非议始终伴随着“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近日,一位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然后向法院起诉请求10倍赔偿的案件再度引爆舆论。公众关注的焦点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于法院的判决。
该案中,法院认为该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并且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遂判其败诉。
类似案件在东莞也频频发生。根据调查了解,东莞作为经济发达城市,职业打假人的规模已达千人,知假买假行为商业化、集团化倾向明显。甚至由此引发了由便利店经营者组成的“反对职业打假人联盟”,彼此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紧绷状态,冲突时有发生。因此,职业打假产生的大量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判决的结果对于双方矛盾的调和以及纠纷的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7年12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对职业打假人起诉7家小微经营者的251宗案件,当庭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职业打假人10倍赔偿诉请。在判决前,程春华法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释法,并对一审中的部分错误予以纠正,让职业打假人和经营者都对法律和各自的行为性质加深了认识,起到了“定纷止争”、“案决事了”的效果。
食药监部门表示,商家要合法规范经营,并且要学会合理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完善进出货台账,在经营场所安装监控视频,延长视频保存时间,加强退换货区管理等。同时在招聘人员时一定要认真甄别,防止有人假借应聘打埋伏,内外勾结,做好里面的事情后突然离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案涉行为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点我们的态度旗帜鲜明,毫不含糊,并纠正了一审判决的不当表述。但是,如此集中行为的原告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已介入处理案涉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做出了上述判决。我们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严格执法,准确界定消费者范围,也要保持谦抑,不能无原则重复惩罚违法者;同时,我们都要正确对待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尽管《民诉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只要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基本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就要受理,但是,《民诉法》第124条同时也规定,比如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就应该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