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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晃,一年又过去了,不知不觉的又到年底,不少人已经开始张罗年货,坚果、糖果类老少皆宜的年货,更为走俏,但却有商家趁机“傍名牌”,进行生产和销售。甚至有人发现,在批发市场上,真假名牌糖果的外包装样式、字体、颜色都很相似,只有一个字、一个笔画的差别,其实为“傍名牌、搭便车”的产品。近日,生产知名品牌“黄老五”牌花生酥的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老五”公司),便将如此“傍名牌”的数家公司告上法庭,其中一家内江的生产厂和经营商铺已被法院认定侵犯“黄老五”的商标专用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侵权“黄老五”的样式有很多种,图案像、字形像、连代言人发型和服饰都很像的都有。   “黄老五”公司市场总监王正说,其公司在2014年拿到了“黄老五”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而有些类似的花生酥品牌却在借用“黄老五”的名牌效应,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   王正将从市场上买到的其他4种相似产品一一摆在桌上比对,发现“黄老三”“黄老七”“王老五”“赵老五”四种花生酥,无论是外包装颜色、样式、字体、字号还是包装图案排版,都几近相同,明显的差别只在于名称不同,但“三”“五”“七”从字形上看差异并不大。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黄老三”“黄老七”使用的女代言人头像,其发型和服饰都与“黄老五”所请的代言人头像相似。   今年5月,“黄老五”公司发现,内江市有商店公开销售“黄老三”花生酥,在公证员的陪同下,现场购买了相似产品,随后找到商店的进货源头,牵出“傍名牌”的生产厂以及相关经营商铺,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对方诉至法庭。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黄老三”与“黄老五”属同一类别商品,且两者外包装字体、颜色、大小基本一致,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黄老三”即为“黄老五”,或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法院认定“黄老三”与“黄老五”构成近似,进而构成对“黄老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法院认为,“黄老五”食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几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生产厂与一家经营商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黄老五”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黄老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万余元。   此外,“黄老七”“王老五”等模仿“黄老五”名称、装潢的花生酥品牌也被“黄老五”公司相继起诉,部分已经达成调解,部分正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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