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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内江食品批发市场突然出现一批叫“黄老三”的花生酥,让知名品牌“黄老五”花生酥坐不住了。“黄老五”发现,“黄老三”花生酥的外包装竟然跟自家产品高度神似,外包装字体、颜色、大小基本一致。一怒之下,“黄老五”委托律师前去打假,并带着公证员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正。11月9日,“黄老五”打假“黄老三”一案,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黄老五”最终获得侵权赔偿10万元。“黄老五”打假过程产生的合理开支两万余元,也一并由侵权方支付。   “撞脸”:食品市场出现“黄老三”   今年6月,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老五"),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多家被告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21万元,以及赔偿原告方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余元。   原告诉称,“黄老五”公司成立于2008年,系大型花生酥生产企业,于2013年6月1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黄老五”商标,于2014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然而,今年5月,原告发现食品销售市场上却出现了一家与公司品牌“黄老五”外包装高度神似的同类花生酥,这个名为“黄老三”的花生酥经与“黄老五”比对,二者在装潢的色彩组合、设计元素等主要部分极为近似,字形、字体、颜色及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均无显著差别。   原告认为,“黄老五”公司生产的“黄老五”为知名商品,其名称、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系商品特有名称、装潢。而案涉侵权商品“黄老三”中使用的名称、装潢与原告公司商品所对应的商品类别完全相同,这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黄老三”为原告公司生产或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黄老五”有特定联系。   打假:律师带着公证员前往副食店取证   为取得被告方侵权证据,原告委托律师前往取证,并请来公证员陪同,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   2017年5月18日,在内江沿江路177号批发商城彭某经营的副食品店内,“黄老五”代理人郝静文在该商铺内支付50元购买了“黄老三”花生酥,商铺出具票据两张。对此,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7年7月28日,内江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彭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彭某立即停止销售“黄老三”花生酥。  深挖: 牵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   然而,打假并未结束。彭某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自己仅是经销商,产品是从成都双流罗一家经营部买来卖的,根本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彭某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自己进货的两张票据,该票据载明的标题为“罗一家糖果”,票据下方载明了位于成都的地址和手机号。   在庭审中,双流罗一家经营部也认可案涉侵权产品为其向彭某出售的,但却称该侵权产品是自己向沂水恒盛食品厂购进的,共购进20件。然而,沂水恒盛食品厂认可案涉侵权产品为其生产,但却称该产品实际是双流罗一家经营部委托其生产的。双流罗一家经营部与沂水恒盛食品厂就其关于购进和委托生产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庭审中,“黄老五”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多家被告共同赔偿21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判决: 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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