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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其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该解释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   

善意使用侵权专利,可被判免除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而现实司法实践是,善意的使用者在证明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停止使用受到争议。   

  最高法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实践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因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故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使用者。   

  为此,解释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停止销售行为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而上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即使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均为共同被告,若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使用者仅免除赔偿损失,其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若不停止使用,则需支付专利使用费,作为不停止使用的替代。”宋晓明说。   

涉及国家利益,被告可给钱继续使用侵权专利 

  通常情况下,侵权人经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专利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宋晓明表示,解释第二十六条属于在个案中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虽然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解释第二十六条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并行不悖。 

  “若将行政机关颁发强制许可作为民事侵权诉讼的前置程序,则将导致民事诉讼的中止,人为地将救济程序复杂化,不利于及时定纷止争。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极特殊的例外情况下,法院才不判令停止被诉行为,停止侵权仍是专利侵权责任的基本方式。”宋晓明说。
文章转自: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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